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加大ECO保护力度,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要求。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林业生产建设的立足之本和根基,也是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格外的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持续不断的增加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国务院于2010年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业长远规划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制乱垦滥占林地及提高利用效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充分的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保障如期实现林业发展的策略目标,并为林地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010年,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工作要求,鄂托克旗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监测规划院承担《鄂托克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编制工作。采用2009年9月航空遥感影像图作为底图区划各类林地,并逐一现地核实的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在全旗林地和森林资源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鄂托克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并于2014年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年度变更调整。
根据国家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8年度变更调整数据统计,鄂托克旗林地总面积1364.3万亩,其中乔木林地15.1万亩,灌木林地698.7万亩,宜林地474.3万亩,其他林地176.2万亩。乔木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松树、槐树、乔木果树类等;灌木树种有柠条、杨柴、花棒、沙柳、红柳、沙枣树等和天然生长的沙冬青、白刺、盐爪爪、红砂、柳叶鼠李(黑格兰)、杠柳等特别规定的树种,均属于灌木林。宜林地是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适宜造林的土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
蒙西镇林地总面积240万亩,其中乔木林地0.6万亩,灌木林地220.3万亩,宜林地17.2万亩,其他林地1.9万亩。
棋盘井镇林地总面积196.2万亩,其中乔木林地0.6万亩,灌木林地119.4万亩,宜林地72万亩,其他林地4.2万亩。
阿尔巴斯苏木林地总面积177.6万亩,其中乔木林地0.8万亩,灌木林地96.2万亩,宜林地24.7万亩,其他林地55.9万亩。
木凯淖尔镇林地总面积322.1万亩,其中乔木林地2.1万亩,灌木林地87.6万亩,宜林地216.2万亩,其他林地16.2万亩。
乌兰镇林地总面积183.7万亩,其中乔木林地4.6万亩,灌木林地69.1万亩,宜林地50万亩,其他林地60万亩。
苏米图苏木林地总面积244.7万亩,其中乔木林地6.4万亩,灌木林地106.1万亩,宜林地94.2万亩,其他林地38万亩。
为切实加强林地和草原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和国土二调草原数据为基础,采用卫星遥感监测手段对发现的林地和草原变化图斑进行督查,通过核对档案资料、现地验证核实等方法,发现违法破坏林地和草原问题,全面掌握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非法开垦等违法情况。督查中发现的涉林涉草案件,将及时移交执法机关严厉查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多次实施毁林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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