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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21 16:00:22 发布者: 苗木产品

  我市上一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日印发的琼府[2014]36号文中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公布执行至自2023年7月3日已超9年。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整体生活水准不断提高,农民对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诉求日益趋高,上一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难以适应当前征地工作实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统一部署下,我市于2022年2月真正开始启动新一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四)《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

  (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我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费预算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1〕1829号)

  (六)《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1〕400号)

  (七)《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颁布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2〕438 号)

  根据我市当前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真实的情况,对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标准的调整范围主要围绕我市真实的情况,满足我市实际征地工作的需要,为征地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提供依据。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可参照《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可参照《标准》执行。

  与上一轮补偿标准对比,本次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主要有以下差异:

  “短期农作物”新增制种水稻、旱稻、高粱、栗、牧草、魔芋、冬粉薯、芝麻、淮山、芋头、茭白、莲藕、香瓜、羊角蜜、圣女果、西瓜、哈密瓜等17种短期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中长期经济作物”删减红毛丹的补偿标准,新增榴莲蜜、榴莲、嘉宝果、杨梅、蛋黄果、牛油果、沃柑、桔子、柚、柠檬、西番莲(百香果)葡萄、桑、草豆蔻、粽叶、斑兰叶(香露兜)、牛大力18种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并将火龙果分为传统立柱式和新型排式两种类型的补偿标准;

  “林木”新增自然乔木、自然丛灌木、降香黄檀(海南黄花梨)、白木香(沉香)等4种林木的补偿标准。

  “观赏性苗木”新增小叶榄仁、木棉、青皮木棉、美丽异木棉、火焰树、白兰、榕树、雨树、吊灯树(吊瓜树)、黄花风铃木、紫花风铃木、幌伞枫、非洲楝、盆架树(盆架子)、黄槿、酸豆树、海南红豆、樟树、鹅掌柴(鸭脚木)、海棠树、琼崖海棠、海南蒲桃、金蒲桃、麻楝、光瓜栗(发财树)、大花紫薇(大叶紫薇)、龙血树、狐尾椰子、美人蕉、草坪等31种观赏性苗木的补偿标准。

  “养殖塘”划分土坡养殖塘、石块护坡养殖塘、砖砌护坡养殖塘、水泥护坡养殖塘、薄膜护坡养殖塘、全塘铺膜养殖塘等6种养殖塘的补偿标准。

  二是调整后各类型补偿标准较上一轮补偿标准均有所上涨。除了新增的养殖塘补偿标准及由于规格划分特征与上一轮标准差异较大无法对比的观赏性苗木补偿标准,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平均涨幅为43.77%,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平均涨幅为51.42%,林木偿标准平均涨幅为+32.31%,综合平均涨幅为42.50%。

  《标准》应用说明第四条: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的,可视种植年限和实际收获情况全部清点统计,其中种植均已满2年以上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的130%;种植均不满2年或大部分不满2年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中长期经济作物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超出部分青苗由其所有权人与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别的类型青苗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的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规定。《标准》中列示了中长期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亩合理株数,征地工作中,应结合真实的情况,运用亩合理株数科学核算补偿金额:

  1.征收青苗为林木或不属于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的中长期经济作物的,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时,补偿金额核算方式如下:

  情形一:种植均不满2年或大部分不满2年的,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但补偿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情形二:种植均已满2年以上,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但补偿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的130%,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2.征收青苗属于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的中长期经济作物,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时,补偿金额核算方式如下:

  种植株数在亩合理株数的130%以下(含),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种植株数超出亩合理株数的130%,按亩合理株数的130%进行补偿,超出部分青苗由其所有权人与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

  《标准》应用说明第五条: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同一地块上套(间)种两种或两种以上青苗的,实际工作中可全部清点统计,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其中主种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允许超出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主种青苗以外的其余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允许超出次种青苗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情形一:套(间)种两种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主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次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情形二:套(间)种两种以上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主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允许超出亩合理株数,其余青苗(含次种青苗)按各自相应标准补偿但每亩补偿金额不允许超出次种青苗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一)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林木、苗圃、观赏性苗木等青苗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标准》 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指养殖塘补偿标准,征地工作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做评估确定。

  (四)中长期经济作物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花、果、汁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农作物。

  (五)苗圃是指用于培育苗木的场所或土地,《标准》中的苗圃迁移费补助标准是针对苗圃培育场地上青苗的迁移费补助。

  (六)观赏性苗木是指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适用于美化环境、改善环境并丰富我们正常的生活的植物,《标准》中的观赏性苗木补偿标准是针对苗圃培育场外,已完成定植、非规模成片种植的零星观赏性苗木。

  (七)养殖塘是指人工修建用于养殖各类水产品的室外养殖塘,《标准》中的养殖塘补偿标准仅对养殖塘建设补偿,包含养殖塘开发建设、单塘灌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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