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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公司名称延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周*,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吉林省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8月中旬,在防火路途项目桥涵施工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分审阅赞同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处建筑便道。经资质部分断定,方位在和龙林业局马鹿沟林场15林班42小班、44林班1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产品林(地),来源为天然,占地面积为576.8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现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查验断定的定论书等根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则,本机关决议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分:
1、责令你单坐落2025年4月30日前将破坏的林地康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康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4421.5元(壹万肆仟肆佰贰拾壹元伍角)。
本决议书中的罚款,限你单坐落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于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