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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关于全面禁止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30 01:28:19 发布者: 苗木产品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遏制毁林毁草,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加强全县林地、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县林长制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法律,结合尼勒克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林地。指郁闭度达到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二)草原。指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天然草原(含其他草地)、人工草地。

  (三)湿地。指具有非常明显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不包括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

  (一)严禁擅自开垦和非法占用。禁止以任何形式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种植农作物,或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修建辅助建筑设施或改变林地、草原、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用途。

  (二)严禁破坏植被。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蚕食边缘地带,禁止在林地、草原、湿地上取土、采矿、挖砂、采石,或在生态公益林及湿地保护区域内进行开垦采挖、砍伐、破坏植被等活动。

  (三)严禁污染湿地。禁止向湿地排放超标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固态废料等污染行为。

  (四)严禁违规放牧。严格按照禁牧区管理要求,杜绝偷牧、过度放牧等行为。严格按照转场时间安排牲畜转场,禁止提前转场。

  (五)严禁违法开垦地块复垦。针对已经进行行政及刑事处罚的违法开垦地块,一定要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植被恢复,禁止对已查处违法开垦地块进行复垦。

  (六)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全面禁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任何农作物。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避免林地流失。如违反,按照毁林开垦依法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依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新疆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以下罚款。”

  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行为。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部门查处,针对公职人员、党员等非法开垦行为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存在非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持续加大对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乡镇、村违反发包权限、土地用途规定、超过法定承包年限等违规发包土地的行为要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对其间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要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非法开垦行为应立马停止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恢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恢复。对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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