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110千伏崇善(醇香)送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9766.00元(其中兴业县21428.0元、北流市1386.0元、玉州区6952.0元)。
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自行向项目涉及的区域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110千伏崇善(醇香)送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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