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务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赞同收取草原植被康复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0]29号)规则,经研讨,现将草原植被康复费收费规范及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进行矿产勘查挖掘和工程建造征用或运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任部分或其托付的草原监理站(所)复交纳草原植被恢费的收费规范,以及因工程建造、勘查、旅行等活动需求暂时占用草原且未实行康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当地草原行政主任部分或其托付的草原监理站(所)交纳草原植被康复费的收费规范,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分会同财务部分核定,并报国家开展变革委、财务部存案。
在草原上建筑直接为草原维护和畜牧业出产服务的工程设备,以及农牧民按规则规范建造住所运用草原的,不交纳草原植被康复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并运用省级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财务收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或进步收费规范,并自觉承受价格、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