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11.09平方米(其间触及旱地6.7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4115.47平方米;契合疆土空间规划56711.09平方米),该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司进行了行政处分奉告和听证奉告,你司没有在规则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听证的请求。
鉴于你司自动罢工活跃尽力合作查询整改,且该项目现场未形成实质性的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资源行政处分裁量方法》的规则,决议处分如下:
2.并处分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整(¥16497563.00)。其间,对不合法占用旱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处分,合计4032.00元;对不合法占用的饲养坑塘、可调整饲养坑塘、水沟、设备农用地、其他园地、乔木林地及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处分,合计16234641.00元;对不合法占用的乡村宅基地及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处分,合计258890.00元。
你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