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肇庆怀集县林业局调查2021年国家森林督查图斑影像现场发现,坐落在怀集县怀城街道眉田村的某山场存在被人为挖泥推平建设养殖场的情况,该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查清事实,2022年3月31日,县林业局对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李某华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怀集县林业局已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对涉案当事人李某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怀集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此处林地系李某华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挖泥推平并建设养殖场用来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怀集县林业局立案后委托第三方鉴定检验测试机构对被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地类、面积、林地现状等情况做鉴定。经鉴定:该山场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被改变林地用途并建设养殖场的面积为1620平方米,原有植被已被破坏。李某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7项:“擅自改变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的规定,并依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表》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为 9元/㎡及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确定为:县、县级市辖区内 18元/㎡,李某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740元。我局对李某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共1620平方米;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87480元。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控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 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林地的第一个任务不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而是为维持生态平衡,发挥生态效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旦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就会减弱甚至丧失,这将破坏森林ECO使林地失去它应有的作用从而变成荒山秃岭,而且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没办法恢复。因此一定要按照自然经济规律,对林地资源合理规划,合理规划利用,使林业建设保持可持续发展。本案中该企业在得知擅自改变林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积极努力配合处理,也清楚了在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前需要先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更意识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对林地无可逆转的破坏。每一次执法,也是一次普法,本案的处罚结果,对于我县涉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个人或单位,起到一定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一次次的普法,从而大大降低、避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